关于做好职称信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

豫人职 [2005]11 号

各省辖市人事局 和巩义市、项城市、永城市、固始县、邓州市人事(人事劳动)局 ,省直有关单位:

  为了进一步做好职称信访工作,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,维护社会稳定,促进人事职称工作的健康和谐发展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

  (一)坚持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的原则。各地、各单位负责做好涉及本地、本单位的职称信访工作。

  (二)坚持限期办结制。信访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,情况复杂的,经批准,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 。

  (三)坚持首问负责制。接待来访群众要态度热情,文明礼貌,耐心听取来访者反映的情况。凡符合政策,属于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,要积极负责地予以解决,避免因工作不负责、不认真造成的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;不属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要及时交办或转办,严禁推诿扯皮;对不符合政策要求或因客观所限不能马上办理的,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。

  (四)坚持责任追究制。按照新修订的《信访条例》,对在信访件查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,行政不作为,推诿、敷衍、拖延以及纵容包庇、提供虚假调查材料等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按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会同纪检、监察部门给予严肃处理。

  二、信访工作办理的程序和方法

  (一)各地、各单位直接受理的职称信访件,按照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,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各地、各单位负责处理。其中,涉及反映高级职称评聘问题的,处理结果要报省人事厅职称处。

  (二)上级人事部门批转要求调查核实的信访件,各地、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结果。信访件调查报告要针对信访件反映的实质内容逐项报告调查情况,提出明确的处理建议,并附有关证明材料,分系列分别上报。对事实调查不清楚、意见不明确的调查报告,将责令重新调查。

  (三)对信访件的调查,应由信访件反映对象的上一级人事部门或人事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、纪检监察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,采取召开座谈会、个别谈话、查阅档案材料等形式进行。调查报告采取署名制,参与调查的人员应署名并对调查结果负责。

  (四)按照省纪委、省监察厅、省人事厅联合下发的《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》(豫 人 [2002]30 号)精神,对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,申报评审的,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;已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的,予以撤销;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;自查实之日起,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。同时,对违反政策的部门、单位和责任人,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  三、几点要求

  (一)各地、各单位要提高认识,把信访工作作为人事部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,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尺,切实做好。同时,要加强职称政策的宣传力度,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,推进工作的更好开展。

  (二)在具体工作中,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,以政策为准绳,恪尽职守,秉公办事,以严肃负责的态度做好信访件的查处工作。

  (三)要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,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、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、揭发的人员或单位。

  (四)处理来信来访,要认真履行登记、转送、交办、督办、结案、归档等手续。要建立职称违纪人员档案,认真执行对违纪人员的处分规定。

  (五)各地、各单位要不定期将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带有政策性、倾向性和苗头性的情况和意见、建议汇总上报。

二○○五年七月十一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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